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石执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刘万斌与牛春来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1224号申请人刘万斌,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牛春来,男,1978年3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殷事达,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刘万斌与牛春来、殷事达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业经(2013)石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牛春来、殷事达给付案款人民币20710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牛春来、殷事达无车俩、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3)石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扬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吕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思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