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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高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1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杨赫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某。原告高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因价值观不一致经常争吵。原被告于2012年初开始分居。被告在分居期间通过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对原告及其家人、朋友进行恐吓、骚扰、威胁,严重干扰了原告及其家人的生活。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无修复的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耿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自主自愿结婚,且我从未同意与原告分居。原告离家出走后我经常发信息、打电话求其回家,原告不理睬甚至关机。在我气愤的时候将原告以前做过的事情发到网上、打电话责骂她,是为了逼她见我,我为自己的行为深感自责。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与被告耿某于××××年××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12月18日,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有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在夫妻共同生活中虽产生一些矛盾,但如果双方互相关心、互相理解,并及时交流沟通,应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对原告高某要求与被告耿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耿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彦霞审 判 员  韩 宁代理审判员  吴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