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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恢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周恒柏与扬中市新坝镇红联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恒柏,扬中市新坝镇红联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恢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周恒柏。委托代理人戴鸣鹤,扬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军。被执行人扬中市新坝镇红联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兰彪。委托代理人胡金福。委托代理人程纪华,扬中市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周恒柏与被执行人扬中市新坝镇红联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扬新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989850元及本案执行费费。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案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扬新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有斌执行员  林 星执行员  高慧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