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英与王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615号原告张X,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王X,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张X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X负担。审判员 陈正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