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刑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黄祖镇减刑案上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祖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执字第777号罪犯黄祖镇,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涵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祖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祖镇违法所得人民币266500元(含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暂扣的现金人民币2241元),分别返还被害人。黄祖镇不服,提起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4日以(2011)莆刑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对上诉人黄祖镇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原审对上诉人追缴违法所得的判决部分;改判上诉人黄祖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0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以(2015)泉刑执字第216号刑事裁定,对其不予减刑。福建省泉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黄祖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达标分22分,2012、2013年获监狱年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七个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黄祖镇对罚金人民币50000元和违法所得人民币266500元(含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暂扣的现金人民币2241元),仅已交纳罚金4000元和赃款5241元,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祖镇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琴代理审判员 李玮玲代理审判员 肖森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原原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