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创业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与藏海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创业经济合作有限公司,藏海旺××&times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57号原告:吉林省创业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迎春节16号。法定代表人:李相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大伟,银星因私出入境营业部经理。被告:藏海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创业经济合作有限公司诉被告藏海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创业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以双方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创业经济合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申爱顺代理审判员 金丁玲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围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