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学仁与马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学仁,马学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28号申请人王学仁,男,汉族,住平罗县。被申请人马学义,男,回族,住平罗县。申请人王学仁与被申请人马学义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学义在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0万元(账号为10261********)进行冻结。申请人自愿以自己所有的宁BD1x**“发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马学义在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0万元(账号为10261********)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期间该冻结款项不得支付或挪作他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对申请人王学仁提供担保的宁BD1x**“发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期间内不得将担保财产抵押、转让、变卖、毁损,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