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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瑞恩诉被告王义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恩,王义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97号原告王瑞恩,男。被告王义雄,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恩诉被告王义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法官释明法律后,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瑞恩负担。审判员  吉进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世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