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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13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马魁学与临朐永顺皮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魁学,临朐永顺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319-5号原告马魁学。委托代理人王义昌,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朐永顺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临朐路80号。法定代表人郭俊宏,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志军,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魁学与被告临朐永顺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皮革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谷长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义昌、被告委托代理人胡志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魁学诉称,原告之子谭金科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因非因工伤死亡,2007年1月20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支付死亡救济金、丧葬费、困难补助费等待遇,困难补助费自2006年5月起至原告亡故每月170元,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随之浮动。现被告公司内部发生结构性变化,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将剩余部分困难补助费一次性付清,协商未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困难补偿费9512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马魁学之子谭金科非因工死亡,原告马魁学起诉谭金科生前的工作单位被告永顺皮革公司要求支付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双方之间的纠纷为劳动争议纠纷,本案立案时确定的案由合同纠纷不当,现予更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先裁后审,即原、被告之间的纠纷需先经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马魁学起诉时未经过仲裁程序,其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魁学的起诉。保全费971元,由原告马魁学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谷长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