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谭玉兰与刘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玉兰,刘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溪执字第175号申请人谭玉兰,女,生于1968年9月13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被执行人刘冬梅,女,生于1972年2月3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谭玉兰与刘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4)蓬溪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申请人向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2月26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我院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延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4)蓬溪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振华审 判 员 陶清珍代理审判员 旷国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