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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纪自更与宋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自更,宋运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58号原告纪自更,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被告宋运涛,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纪自更诉被告宋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自更于2015年5月19日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行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自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忠伟审 判 员  马书广代理审判员  王彦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