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纪自更与宋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自更,宋运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58号原告纪自更,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被告宋运涛,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纪自更诉被告宋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自更于2015年5月19日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行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自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忠伟审 判 员 马书广代理审判员 王彦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