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农志明与黄秋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志明,黄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农志明,农民。被执行人黄秋林,农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农志明与被执行人黄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的标的额为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秋林尚欠申请执行人农志明借款4000元,被执行人黄秋林定于2015年5月底前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迟延履行利息。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和解协议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 石 峰审 判 长 韦 石 峰代理审判员 韦石峰农有明代理审判员 黄 贤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雷 新 王 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