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韩兵与哈尔滨市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兵,哈尔滨市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179号原告韩兵,1986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苟学志,黑龙江郑永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兴街22号。法定代表人许长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兵与被告哈尔滨市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兵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兵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韩兵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兵负担。审 判 长 董益峰代理审判员 刘兆兴人民陪审员 康轶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