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潮,孙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635号申请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志平,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潮,男,汉族,1969年8月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孙焰春,男,汉族,1970年1月2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潮、孙焰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孙焰春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生效。审判长 李敦胜审判员 周国富审判员 丁邦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李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