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棣执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山东省方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利津雅美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方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利津雅美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棣执字第106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方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哲,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清友,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利津雅美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卫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2)滨中商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决书,山东省方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利津雅美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利津雅美纺织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偿付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3)棣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刘国清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长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