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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洪军与秦皇岛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军,秦皇岛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李洪军。委托代理人王斌,秦皇岛市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皇岛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高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佩云,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军与被告秦皇岛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军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已缴纳)。审 判 长  鹿有力审 判 员  张冬梅人民陪审员  王小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黄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