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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立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光华建材设备公司、新疆光华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光华建材设备公司,新疆光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立保字第38-1号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新疆光华建材设备公司。被申请人:新疆光华工贸有限公司。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光华建材设备公司、新疆光华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光华建材设备公司、新疆光华工贸有限公司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其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光华建材设备公司、新疆光华工贸有限公司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