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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吕锦明与李佳碧、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锦明,李佳碧,李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吕锦明,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李佳碧,女,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李鑫,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锦明诉被告李佳碧、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锦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锦明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3元,由原告吕锦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