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吕锦明与李佳碧、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锦明,李佳碧,李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吕锦明,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李佳碧,女,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李鑫,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锦明诉被告李佳碧、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锦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锦明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3元,由原告吕锦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