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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殷岳与被执行人陈秋霞、陈学圣、陈秋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岳,陈秋霞,陈学圣,陈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殷岳,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秋霞,女,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学圣,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秋生,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殷岳与被执行人陈秋霞、陈学圣、陈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陈秋霞、陈学圣、陈秋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船舶、矿产、国土、工商及房产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陈秋霞、陈学圣购有漳平市桂林街道和平南路151号B幢203室的房屋,经本院向漳平市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秋霞、陈学圣有房屋登记的信息,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陈  利  江审判员 张  加  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程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