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天海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邹志刚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海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志刚,王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北京天海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南法信大街118号天博中心C座B1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165919-6。法定代表人徐国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大勇,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亚洁,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被告邹志刚,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侯万红(邹志刚之妻),1986年1月3日出生。被告王辉,女,1980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邹志刚、王辉委托代理人曲宏伟,女,1986年2月9日出生。原告北京天海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顺物业公司)与被告邹志刚、王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海顺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大勇、李亚洁,被告邹志刚、王辉的委托代理人曲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海顺物业公司诉称:二被告系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大街天博中心业主,其建筑面积16.16平方米。原告与被告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天博中心项目全体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2011年3月1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物业费收费标准为6元/建筑平米·月,被告按年度交纳物业费,时间为每年3月1日前。被告逾期交纳物业费的,每日按应交费的千分之五给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拒绝交纳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的物业服务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交纳。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邹志刚、王辉支付房屋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的物业费1163.52元,滞纳金1239.15元(按日千分之五计,自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共213天)。被告邹志刚、王辉辩称:因我们的房屋房间内空调出风口漏水,现墙皮脱落,有水印,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邹志刚、王辉系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大街118号天博中心综合楼B座1805号房屋业主,建筑面积16.16平方米,该房屋为办公用房。2011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邹志刚、王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大街118号天博中心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至业主委员会成立。物业费收费标准为6元/建筑平方米/每月,按年度交纳物业费,交费时间为每年3月1日起前。同时约定如业主逾期交纳物业费,原告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费的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后原告如约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自2013年3月1日起至今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审理中,原告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327.04元,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为678.91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天海顺物业公司提供的原告与邹志刚、王辉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大街天博中心综合楼B座由原告天海顺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邹志刚、王辉作为该楼房屋业主,应当按时向天海顺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物业费。因双方所签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交纳物业费的,按应交物业费的数额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日万分之五给付滞纳金,自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9日,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天海顺物业公司要求被告邹志刚、王辉给付物业费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空调出风口漏水,未提供证据证实,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志刚、王辉共同给付原告北京天海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二○一三年三月一日至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二千三百二十七元及滞纳金六百七十八元共计三千零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邹志刚、王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肖承生人民陪审员 王桂华人民陪审员 梁玉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