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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4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汤苏清执行王倩抚养费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苏清,王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428-1号申请执行人汤苏清,原系安徽工艺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倩,合肥市瑶海区商务局财审科科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民一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扶养费5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50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倩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0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传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