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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俊、陈杰等与齐浩、齐习兵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陈杰,许丙全,朱志霞,齐浩,齐习兵,代仁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652号申请执行人:陈俊,男,1972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系死者许敏之夫。申请执行人:陈杰,男,汉族,1999年9月1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系死者许敏之子。申请执行人:许丙全,男,汉族,1942年3月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系死者许敏之父。申请执行人:朱志霞,女,汉族,1946年2月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系死者许敏之母。被告:齐浩,男,汉族,1996年8月1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齐习兵,男,汉族,1974年1月1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代仁敏,女,汉族,1976年11月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作出(2014)六裕民一初字第01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63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