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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程海军、刘华英、广州市穗美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程xx,刘xx,广州市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xx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33号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梧州市蝶山区枣冲路50号办公楼二、三楼。负责人:梁xx,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远行,广西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循,广西文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xx。负责人:张xx,职务总经理。被告:程xx,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被告:刘xx,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被告:广州市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xx。法定代表人:张x,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xx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xx路109号8011、8021、8022、8023之一、8023之二、8026、8027室。负责人:潘x。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程xx、刘xx、广州市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xx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3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咏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毅本法律文书于2015年月日送达,送达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