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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商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曲长江与烟台亿邦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长江,烟台亿邦天天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305号原告:曲长江,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锦绣街194号。被告:烟台亿邦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原烟台亿邦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镇卧龙工业园峰山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景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克明,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长江诉被告烟台亿邦天天快递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长江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长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曲长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毛庆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