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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196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宋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祥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