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白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郑某某,女,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委托代理人陈杰,河南省唐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白某某,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白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经传票传唤,在开庭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缺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文锋审 判 员 周启印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福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