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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白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郑某某,女,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委托代理人陈杰,河南省唐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白某某,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白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经传票传唤,在开庭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缺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文锋审 判 员  周启印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福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