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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陈某某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2)浦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婚生子郑某甲(1999年2月25日出生)由被告郑某某直接抚养,原告陈某某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郑某甲满十八周岁,每月支付给被告子女抚养费250元。(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上半年于6月30日前付清,下半年于12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等措施,2015年3月18日被执行人陈某某主动向本院缴交案件标的3000元,郑某某领取案款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浦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掌辉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