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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莫海军与莫海军、潘香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莫海军,潘香利,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207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负责人:程嘉华。委托代理人:吴晓玲。被告:莫海军。被告:潘香利。被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被告莫海军、潘香利、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还清全部债务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3元,减半收取1696.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696.5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李旭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鸿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