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四初字第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与魏世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魏世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四初字第0325号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新文化花园新丽居2-D-2402。法定代表人王雁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云鹗,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宋春湧,该公司职工。被告魏世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魏世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51元,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准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