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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少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殷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少民初字第46号原告卢某某。委托代理人沈忱,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某甲。法定代理人殷某乙(系被告父亲),男,1980年6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被告。委托代理人汤豪,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朱丽敏,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殷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案外和解,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红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