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执恢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胡汉南、黄丽珊与程世权、潘德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汉南,黄丽珊,程世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恢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胡汉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丽珊。女,壮族。被执行人程世权,男,汉族。被指向人潘德彬,男,苗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5日作出的(2008)昆刑一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刑一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今颖审判员  周西昆审判员  张兆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