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恢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胡汉南、黄丽珊与程世权、潘德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汉南,黄丽珊,程世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恢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胡汉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丽珊。女,壮族。被执行人程世权,男,汉族。被指向人潘德彬,男,苗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5日作出的(2008)昆刑一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刑一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今颖审判员 周西昆审判员 张兆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