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官卫华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官卫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94号罪犯官卫华,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清流县,汉族。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三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官卫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4日以(2011)闽刑终字第502号刑事裁定,撤销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三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发回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三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官卫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及同案均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8日交付建阳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官卫华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遵守罪犯行为规范。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14.6分。本次减刑履行财产刑56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4.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官卫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4日至2015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