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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五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214号原告马某某,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某,女,3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