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五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214号原告马某某,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某,女,3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