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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银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酒泉龙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银初字第91号原告酒泉龙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龙,公司经理。被告王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酒泉龙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泉龙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丁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