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吴建霞与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霞,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469号原告吴建霞,女,1972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科贸路。法定代表人蓝秀彬,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霞与被告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霞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建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建霞负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