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荷君与陈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荷君,陈方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325号原告:陈荷君。委托代理人:陈建平,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翼,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方荣。原告陈荷君与被告陈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荷君于2015年4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陈方荣返还原告借款4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二、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景元花园别墅区33-1幢1号房屋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请求范围内按抵押登记的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方荣于2014年1月17日向原告陈荷君借款420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2015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各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200000元,该款项已于2014年1月17日现金交付完毕。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被告按年利率12%向原告按季支付借款利息。被告应在借款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提前支付当季利息。被告如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及时足额支付借款利息,其逾期时间超过5日(含5日),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借款。被告对本案借款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原、被告于2015年3月23日签订了借款合同,为保障原告在主合同项下享有的债权得以实现,被告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景元花园别墅区33-1幢1号房屋为履行主合同债务而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4200000元,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其他一切费用)。同日,原、被告就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借款后仅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至2014年11月17日,对借款本金4200000元及其余借款利息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方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荷君借款本金4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二、原告对被告陈方荣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景元花园别墅区33-1幢1号房屋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被告陈方荣的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按照抵押登记的顺位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72元(已减半),由被告陈方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1744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