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02执恢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海国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张建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国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恢8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国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被执行人张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国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以(2014)威环执字第93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建海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普陀路68号610室房产,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建海名下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普陀路68号610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大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