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2013)无执字第0018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国信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河北省正定县科技馆,河北省正定县荣国府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国信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省正定县科技馆。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该馆馆长。被执行人河北省正定县荣国府管理处。申请执行人河北国信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省正定县科技馆、河北省正定县荣国府管理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作出的(2010)石民三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国信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2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指定我院执行,我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北省正定县科技馆在正定镇兴荣路65号有土地及房产一部,土地证号为:正国用(2000)字第03**号,面积18009平方米;产权证号为:0212000142、0212000143,面积9614.84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北省正定县科技馆在正定镇兴荣路65号的土地及房产一部,土地证号为:正国用(2000)字第03**号,面积18009平方米;产权证号为:0212000142、0212000143,面积9614.84平方米。二、被执行人河北省正定县科技馆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河北省正定县科技馆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申请;到期不申请视为放弃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戈胜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