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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刑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海林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神刑初字第00391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5)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杨红飞、王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14时许驾驶蒙KUV5**号越野车沿铧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麟州街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行人张某甲相撞,至张某甲受伤,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等候至公安民警到场。2015年4月1日,被害人张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刑事拘留。经神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兑现,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机动车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说明,情况说明,血醇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体检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未能保持安全车速,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肇事后保护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来,并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家属又给被害人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