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易容达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诺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易容达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诺威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965号原告深圳市易容达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美燕。委托代理人晏辉,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诺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温恒。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易容达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诺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易容达电子有限公司庭审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易容达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易容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秀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媛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