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许美歌诉张超卫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9年举行结婚仪式。婚后生有二女现都已成年。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经常为琐事争吵。原、被告从1995年至今一直分居分食,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婚姻生活名存实亡,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举证质证阶段,原告未出示任何证据,被告张朋辉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法庭宣读法院依职权于2015年2月6日与被告张某某母亲李淑侠的谈话笔录一份,原告质证意见不持异议。法院依职权于2015年2月6日与李淑侠的谈话笔录,该笔录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9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双方于1989年农历11月登记结婚,1989年农历12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1990年9月30日生长女张琼琼,1992年10月1日生次女张肖肖,两个孩子现都已成年。原、被告自1995年4月分居至今。被告现下落不明。原告曾于2013年5月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被告现下落不明,原、被告长期没有共同生活,双方现已分居二十年,且在双方分居期间,原告反复起诉离婚足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对于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因被告现下落不明,无法查实并征求其意见,故本案不予处理,应维持现状,待被告归来后可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立群代理审判员 安 蔚人民陪审员 苗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帆本判决援引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