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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行立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刘瑞霞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松行立初字第3号起诉人:刘瑞霞,住松原市。委托代理人:张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瑞霞诉称,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20日的做出的松政房征补(2013)051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刘瑞霞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决定》。刘瑞霞不服,请求依法撤销松原市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经本院审查认为,松原市人民政府提供了该决定的送达日期是2014年5月15日,刘瑞霞拒签并附有照片,故刘瑞霞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瑞霞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聪审 判 员  李敏英代理审判员  翟会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哈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