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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9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陈嘉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英德市西牛镇鲜水村委会关屋组。被执行人:吕小平,男,汉族,户籍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灌涨镇郭营村吕营东北,现于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杨相兵,男,汉族,户籍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灌涨镇杨营村寨外,现于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嘉明与被执行人吕小平、杨相兵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先后两次致函委托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吕小平、杨相兵目前在本院辖区内无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90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俊    捷代理审判员 杨华代理审判员陈晓文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子    昊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