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潘某某,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庞鹤、崔春华,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某某,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柯元海人民陪审员 黄初发人民陪审员 林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