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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潘某某,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庞鹤、崔春华,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某某,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柯元海人民陪审员  黄初发人民陪审员  林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