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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宜海与温从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宜海,温从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刘宜海。被告:温从对。原告刘宜海与被告温从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范丹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刘宜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从对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宜海起诉称:2014年6月6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两台电脑平车,价值5100元,约定于2014年9月支付。期间届满后原告数次向被告提出要求归还电脑平车,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向原告所借的电脑平车两台(合计价值5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温从对答辩称:之前我们合伙做针织加工,双方共同投资购买了7台也田电脑平车以及其他一些小东西,后来生意不好就打算不做了。当时说好,7台电脑平车4台归原告,剩下的资产都归被告;之前的加工费等与他人结算后再分配。因为被告还要继续加工,所以原告将两台电脑平车借给被告使用,双方约定同年九月底把之前的加工费结算后由被告返还原告两台电脑平车的价值5100元。但到9月份,原告不肯交出其保管的账目导致被告无法与他人结算。所以被告现在也无法归还原告电脑平车,原告什么时候把账本拿来,什么时候账目结清了,电脑平车才能归还。原告提交借据一份,以证明被告于2014年6月6日向原告购买电脑平车两台,约定9月底支付电脑平车的款项5100元。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现在因为原告的原因账目未结清,所以现在无法归还电脑平车。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合伙为他人加工针织产品,共同购买7台也田牌电脑平车,后因生意不好双方散伙,并对合伙财产口头进行了分割:1、其中4台电脑平车归原告,剩余3台电脑平车及其他动产归被告;2、为他人加工的加工费尚未结算,待结算后按照双方实际工作量进行分配。又因被告需继续从事加工业务,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其中两台电脑平车。被告于2014年6月6日出具“借据”一份,借据约定:今借刘宜海电脑平车两台(5100元),到9月底结算还钱”。另,两台电脑平车现在在被告住处。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虽为“借据”,但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为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对支付货款时间约定为“九月底结账还钱”,被告认为该结账的意思是指原、被告将合伙期间的账目与他人进行结算并且双方之间也进行结算,但因为原告的原因该账至今未结算,所以无法还电脑平车;原告认为该“结账”的意思是指:“被告到9月底将被告与他人的账目结算,到时候就有钱支付”。现双方对其意思表示均未提交证据,而“借据”表述模糊,双方就付款时间又无法达成补充意见,而买卖关系的一般交易习惯为货物与款项同时支付,同时根据原告的意思表示,至少被告在原告起诉时应当支付货款,但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返还两台电脑平车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刘宜海与被告温从对于2014年6月6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二、被告温从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宜海电脑平车两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温从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范丹丹人民陪审员  柴文英人民陪审员  胡笑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宇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