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界首市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淮阳县德方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淮阳县黄集粮食经营管理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界首市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淮阳县德方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淮阳县黄集粮食经营管理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086号原告:界首市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全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卫东,男,汉族,1956年1月2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安徽省界首市粮食机械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淮阳县德方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辉,男,汉族,1969年5月17日出生,河南省淮阳县人,淮阳县德方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华伟,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阳县黄集粮食经营管理所。法定代表人:王林,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界首市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淮阳县德方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淮阳县黄集粮食经营管理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界首市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以被告淮阳县黄集粮食经营管理所已于2005年11月5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该民事主体已不存在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淮阳县黄集粮食经营管理所的起诉,撤销要求被告淮阳县黄集粮食经营管理所偿还125900元货款及赔偿经济损失37467元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界首市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淮阳县黄集粮食经营管理所起诉的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界首市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淮阳县黄集粮食经营管理所的起诉。原告原预交案件受理费9082元,原告起诉被告淮阳县德方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标的额为364845元,应预交案件受理费6773元,剩余案件受理费2309元,减半收取1154.50元,由原告界首市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王 永人民陪审员 张永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