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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余启栋与张友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启栋,张友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108号原告余启栋,被告张友革。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启栋诉被告张友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启栋在接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学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刘汉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