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余启栋与张友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启栋,张友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108号原告余启栋,被告张友革。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启栋诉被告张友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启栋在接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学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刘汉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