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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商)初字第07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国际正龙贸易公司与中纺标(北京)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国际正龙贸易公司,中纺标(北京)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07664号原告中国国际正龙贸易公司。被告中纺标(北京)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延静里中街3号。原告中国国际正龙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正龙公司)与被告中纺标(北京)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纺标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外国企业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正龙公司在其提交的起诉状中列明该公司注册地为古巴哈瓦那,属外国公司。经释明,正龙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向本院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本院无法确认其原告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国际正龙贸易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 妍人民陪审员  张燕琴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鲁雅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