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中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正雄与被执行人董志瑜、赵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正雄,董志瑜,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中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曹正雄,男��汉族,1995年10月24日生,住定西市安定区解放路*号,电话1383028****。被执行人董志瑜,男,汉族,1977年2月28日生,住定西市安定区石峡湾乡清水村大河滩社**号,电话1380932****。被执行人赵霞,女,汉族,1976年1月15日生,住址同上,系董志瑜之妻。申请执行人曹正雄与被执行人董志瑜、赵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定中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董志瑜、赵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俊杰审判员 史  鹏  飞审判员 白    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