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合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翁玲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合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玲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50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合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美华。被执行人翁玲美。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杭江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翁玲美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260.40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合计人民币1310.40元。但被执行人翁玲美未按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翁玲美所有的存款人民币1310.4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翁玲美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剑 百度搜索“”